家住杭州滨江区某高档小区的姑娘小橘,放在家门口的一双LV休闲鞋被人偷走了,价值10000元,一年多前买的,舍不得天天穿,还有九成新。民警通过楼道中安装的监控摄像头,锁定一名嫌疑男子,调查后发现,此人有多次盗窃前科,而且之前偷窃物品也是一双LV鞋。今年4月份,男子才刚刑满释放。嫌疑男子张某随后被抓获。
张某交代,他知道许多小区住户有将鞋架或鞋子放置在家门口的习惯,那么在高档小区,一定能找到名牌鞋。于是,当天他想办法溜进小区,随意找一个单元楼坐电梯,逐层逐户“扫货”。得手后立即到一家二手奢侈品回收店,将这双原价10000元的鞋以2000元出手。警察找上门时,张某已将2000元挥霍一空。
根据《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,盗窃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或者多次盗窃、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扒窃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构成盗窃罪的,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:一是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,两年内三次盗窃的,入户盗窃的,携带凶器盗窃的,或者扒窃的,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;二是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;三是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。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。
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,可以根据盗窃数额、次数、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,确定基准刑。多次盗窃,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,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,盗窃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,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,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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